我主要通过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来查找政策文件,并按照“评论留言”“文章版权与合规”和“网络安全与信息保护”三方面进行分类,明确博客网站站长在各方面应尽到的主体责任,本文也尽力给出有关问题的解决方案。
评论留言#
博客网站是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网站平台,其中,评论留言功能属于跟帖评论服务,理应遵守《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博客站长(即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尽到以下责任:
- 对评论留言先发后审
- 对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评论留言作者)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网传,公安交互式备案要求(目前没有找到相关公开的政策文件):
- 收集评论者的IP地址、端口号、精确到秒的评论时间,并保存不少于6个月的时间
评论留言的内容版权问题可能会使博客站长卷入版权纠纷,例如因用户评论侵权:卢松松收到法院传票索赔6000元。
WordPress有一个名为公安备案(作者:杨景文)的插件,安装并启用后即可收集并存储评论者的IP、评论时间、端口号。在“设置——讨论”中可以设置“评论必须经人工批准"。有条件的站长可以使用腾讯或者百度的文本内容审核接口。
文章版权与合规#
《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国版办发【2015】3号)中需要注意的内容如下:
- 一、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三、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对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
- 四、《著作权法》第五条所称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该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进行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目前,CC0之类的协议在国内是否被承认仍有争议,请各位在引用、转载的时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11月11日第三次修正),以下情况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节选):
-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节选):
-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 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 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该规定对于鼓励创作的内容、抵制创作的内容有着详细的说明,请各位博主阅读该规定,对自己的文章内容进行整改。
网络安全与信息保护#
在信息保护方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通过并施行)有以下规定:
- 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发布隐私政策)
- 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第一节第十七条也有类似告知个人信息相关事项的要求。请各位博客站长发布隐私政策,告知博客网站处理个人信息的相关事项,当中应该包括:
-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
- 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请各位博客站长检查是否给网站装上防火墙。